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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因為公司員工受教育訓練,收到可扣抵發票一式, 但對方說不能申報扣抵營業稅,但可扣抵營所稅, 年底會全額退費並於年底開立扣繳憑單。 所以想請問會計師: 1、分批上課,收到的發票是否於年底彙總當訓練費用?且無需申報扣繳? 2、如果沒有收到發票只有收據,是否需於一月份做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欲享受盈虧互抵租稅優惠措施,要同時符合下列4個條件:1.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如期申報等要件,才可以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核課的優惠。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公司有短漏報所得的情形,只要是非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且違章情節輕微者,仍可視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並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至於所謂情節輕微,通常有下列3種情形: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者: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 二、自動補報所漏稅額者:如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三、未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有實際進貨或費用有交易支出事實,卻因疏忽而未取得憑證或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如已誠實入帳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或未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進項憑證的總金額不超過120萬元,或占同年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若有短漏報所得且屬上述非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違章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以維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下稱商工登記),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該部也提醒,自112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利本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該部並已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資料來源:財政部)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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