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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8月8日凌晨宜蘭強震造成臺灣部分地區發生損害,該局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該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得稅:(一)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二)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二、營業稅:(一)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二)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以500萬元購入房地,於109年間以450萬元出售,甲君認為是賠錢出售並無所得,故未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如為首次受裁罰者,則裁處未申報之行為罰1,500元。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並於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第3項分別訂有行為罰及漏稅罰等罰則,民眾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行補報,如有應納稅額者並應加計利息補繳,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得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對於納稅義務人藉故拒繳稅捐案件,均會主動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合作追查,如經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相關隱匿移轉財產事證,即通報執行分署運用,以確保稅捐之徵起。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自104年至108年於網路銷售農產加工品,銷售額高達5,200萬元,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營業稅及罰鍰計468萬餘元,因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經該局調查發現,甲君係與長子乙君共同經營網路銷售事業,因農產品加工後銷售金額龐大,應有高額利潤,惟甲君與長子乙君於銷售期間,財產及所得並無增加,銷售金額流向不明,於是再查甲君配偶丙君105年至108年並無收入來源,但名下擁有房地計15筆,其中6筆不動產係自106年起陸續購置取得,公告現值合計達760萬元,且其目前居住所為占地近3百坪之新建豪宅,遂將已蒐集之資料提供執行分署運用,因甲君仍表示無力繳納,但又無法說明營業收入之去向及提出具體事證,執行分署乃以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之事由,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甲君,終使稅款順利徵起。該局提醒,國稅局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對於拒繳稅捐者,即會著手調查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動態資訊,積極掌握各項訊息,一旦發現有規避稅捐執行情事,即通報執行分署啟動強制執行,故籲請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悻。(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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